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,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经省政府批准,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:表面涂装行业》(DB37/ 2801.5-2018)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 2801.6-2018)和《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(站)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7/ 3161-2018),标准将于2018年10月23日起实施。 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企业改进VOCs污染治理工艺、减少污染物排放,在提高行业环境管理水平、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。 |